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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市出台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
来源:温州日报   发布日期:2016年03月30日 - 14:30:27   浏览次数:
 

  日前,市委下发了《温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(试行)》,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,推动形成能者上、庸者下、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。

  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、事业单位的副科级至正县级领导干部,国企党政领导干部或科级以下公务人员,参照执行。办法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。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,按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。

  根据办法,领导干部应“下”的情况有6种,包括任期届满调整、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、问责调整、到龄免职(退休)、违纪违法免职、健康等原因调整。尤为值得关注的是,办法明确了“不适宜担任现职”的具体情形,并增加9种问责情形。

  政策干货

  什么叫不适宜担任现职?

  主要指干部的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,经组织提醒、教育或函询、诫勉没有改正,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。

  ●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,纪律规矩意识淡薄

  如: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的;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,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,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、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,造成不良影响的;独断专行或软弱涣散,在领导班子中搞自由主义、团团伙伙或闹无原则纠纷的;不参加日常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,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;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,弄虚作假、欺骗组织情节较重的。

  ●为官不为情节严重,履职不力

  如:为官不为情节严重、影响较差的;工作不力,领导或分管的工作在党委政府年度考绩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,或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、重点项目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位居后列的;履行职责不到位,单位在廉政建设、计划生育、平安建设、环境保护、耕地保护等工作中,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“一票否决”,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;能力不足,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,严重影响事业发展的。

  ●干部考评认定不称职,群众不满意

  如: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三分之一,或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五分之一,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三分之一,或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、不同意得票率超三分之一,或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“一报告两评议”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三分之一,或由于其他原因被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的;在县级以上 “万人双评议及行风评议”中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且问题突出,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。

  ●逾越权力清单,选择性执法

  如:不按权力清单开展工作,违规设定审批事项、随意更改审批条件,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;执法不公正,搞选择性执法、随意性执法,优亲厚友,甚至进行利益输送的。

  ●德行表现较差,诬告陷害

  如:品行不端,违背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伦理道德,造成不良影响;动机不纯,捏造事实,诬告陷害、诽谤中伤他人,造成不良影响的;巡视或巡查工作中发现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况经调查属实的;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,影响机关工作效能,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,五年内被书面效能告诫两次以上(含两次)的。

  ●“裸官”等其他情形

  如: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,或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,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。

  新增哪些应问责情形?

  除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第五条所列情形外,办法新增了9种应问责的情形。

  如: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、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不力、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与软、基层组织普遍软弱落后等严重情况的;

  违背发展规律、脱离自身实际,搞政绩工程、形象工程,群众反映强烈,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;

  不依法办事,不按法定程序决策,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,或干预司法活动、插手具体案件处理,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;

  不认真贯彻“三严三实”要求,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、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;

  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,推进重大改革态度消极、措施不力,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  不认真履行生态建设职责,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,具有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(试行)》所列情形的;

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、营私舞弊,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,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;

 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,或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较差的;

  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、约束不力,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。

  怎么“下”?

 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,既要严格执行到龄免职(退休)、任期届满调整等制度规定,又要加大问责追究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工作力度。

  根据办法,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,应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,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,采取调离岗位、改任非领导职务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。对问责追究,要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,根据具体情节确定调整方式,包括停职检查、调离岗位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、降职等。

  “下”了还能上吗?

  “下”并非是“一锤子买卖”,符合条件的干部还能“东山再起”。根据办法,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和问责调整的干部,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,干部群众公认度较高,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,可以按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提拔任职;因健康问题调整岗位的领导干部,在恢复健康后,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。

  此外,办法提出,要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、改革创新的积极性,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。注重对调整下来干部的关心帮助,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。

  权威解读

激发鲶鱼效应 破除人浮于事——透视干部能上能下四大关键

  日前出台的《温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(试行)》给“庸官”“懒官”“太平官”再亮红灯:当官没有“铁交椅”,不干事、干不成事的就得让位。

  实施办法出台有什么背景?释放了哪些重要信息?聚焦政策最关键处,本报邀请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有关负责人进行解读。

  关键一 没做出成绩就有“下台”的危险

  干部能上不能下,是长期困扰干部队伍建设的难点问题。近年来中央和省、市都出台有关政策文件,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出积极探索。但总的来说“下”的压力较大,被“下去”的大多是触碰纪律“红线”的干部。

  当前我市正处于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的决胜期,需要一支能打硬仗、能打胜仗的干部队伍,对那些理想信念不坚定、懒政、平庸的干部,必须严格整治。相比以往,此次出台的办法更加突出“加大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和问责力度”。

  这意味着,过去只有被纪委盯上的干部才可能离职,而今后,组织部门不仅管“上”也管“下”,对那些没有严重违纪违法的不称职干部,可以直接予以降职、调离等组织处理。

  “能力不够就要把板凳让给别人来坐”,同样的道理,经选拔“上来”的干部,也不能高枕无忧,只要没有做出成绩,就会面临“下台”的危险。

  关键二 撬动责任感,激发“鲶鱼效应”

  实施办法强化对在任干部的反激励,实质上是以“下”为有力杠杆,撬动干部干事创业的责任感紧迫感,促使各级干部真正把心思放在谋事、干事、成事上。

  “下”不仅能破除人浮于事,还将大大增强干部队伍的流动性。换个角度看,让一部分不作为、不称职的干部“下”,是给更多德才兼备、实绩突出的干部创造“上”的潜在可能性,为他们干事创业腾出空间、搭建平台。

  干部能上能下将激发“鲶鱼效应”,反过来推动干部监督方式改革,干部评价也将更注重在政绩中体现政德的含量。通过能上能下和科学管理,将真正让肯干的受激励、慢干的受鞭策、不干的受惩戒,切实把全体干部的思想精力凝聚到服务改革发展上来。

  关键三 “温州特色”背后的对症下药

  实施办法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神基础上,体现温州特色。尤其是针对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,查找“短板”,提出解决办法和落实措施。

  比如将企业、群众反映较多的“违规设定审批事项、随意更改审批条件,违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”“执法不公正,搞选择性执法、随意性执法,优亲厚友,甚至进行利益输送的”等问题,以及“捏造事实,诬告陷害、诽谤中伤他人,造成不良影响的”等政治生态方面的问题纳进来,就是从实际出发对症下药。

  此外,办法提到,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“虽未达到一年,但对单位工作影响较大的,应及时予以调整”等内容,也属“温州特色”。

  关键四 精准识别,让干部“下而能服”

  一直以来“下”的难点在于怎样端平一碗水,让干部“下”得心服口服。实施办法从细化评判标准和操作办法入手,破除如何精准锁定“下”的对象的难题。

  在评判标准上,明确领导干部应“下”的6条渠道,特别是明确哪些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、哪些属于问责处理范围。在操作办法上,办法明确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经过6道“关口”:动议调整、考察核实、提出调整建议、组织决定、谈话、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。

  “标尺”能不能拿得准,要靠全面掌握信息、精准锁定对象。组织部门将加强与纪检监察、政法、审计、信访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,重视“下”的基础性工作,梳理和锁定一些干部的“负面行为”。下一步,各地将对干部“下”的落实情况每季度盘点,到底下了几个,下的是谁,怎么下的,下到哪里去了,下后的状态怎么样,都建一本“明白账”,使干部“下”的工作真正撕开口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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